在诉讼中,自诉权人的诉讼权利有:1.直接向法庭提出申诉的权利;2.有权申请撤销自诉或自行和解。除非是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否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公诉转自诉的情况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还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自诉人自行和解、撤回诉讼的行为也应受到限制;3.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4.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原告的申诉和辩论权利;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6.有权对初审判决不生效.裁定依法上诉。在诉讼中,自诉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我们《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项规定:无罪自诉案件,如自诉人不能提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销或予以驳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被告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出庭,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出庭受审,或者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退庭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