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自己开发票,按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

向农民收够产品,则可以这样做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扩展资料: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是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企业商务活动的凭证。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副产品可以依据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己领取、开具。

由于目前没有一套能够保证企业真正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有效监管办法,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守法的自觉性。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企业受利益驱动钻政策空子而虚开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使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完整性很难保障。因此,管好收购发票是我们完善增值税管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以票控税作用的关键所在。规范收购发票的使用已经成为当前增值税管理中亟待探究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相关对策:

一、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要宣传到位。加大对财会人员培训力度。有些财会人员一人代几家的账,凭着老经验办事,一家错几家错,一旦追究责任,财会人员无事,而法人受损失。因此要加大对财会人员培训,同时对财会人员违反规定造假也要给予一定的处罚,这里应该包括责任处罚和经济处罚。

二、严格审批发放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程序。收购单位领购农产品专用发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管理员实地调查企业农产品加工能力和堆放场所,生产能力以加工机器设备的入帐数据和实物为准,堆放场所以有效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为准。

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税务机关核准农产品专用发票版面、数量,版面不得超过千元版。坚持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必须有专职的开票人员、入库人员、付款人员,并在收购票上签字。达不到这一条件的,就不能批准其领票申请。

三、完善发票购领的验审制度。在日常检查中,税务机关要严把审核关,健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验审办法,对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规范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使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出现农产品价格异常、发票用量及填写金额异常、农产品产地异常、企业税负异常的,暂停发售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时查明原因。

四、规范企业资金往来。针对我市收购农产品现实情况,结合会计制度规定,要求企业对超过一定价值的大宗收购业务,支付货款要通过银行,以银行票据结算,对确实无法通过银行结算的,必须有完善的现金结算手续,否则,不准予开具收购发票;企业销售产品必须全部通过银行结算。

五、严格货物出入库制度。对以农副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要求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内部管理机制,出库、入库要有相关人员签字的凭证,按照会计、出纳、保管三分离的原则,分别登记相关资料,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定期盘点企业库存。在日常管理中,要求企业按月填报《库存盘点月报表》,将企业库存的原材料和产成品、半成品数量、金额详细填记录,以便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库存情况,并与纳税申报表中计提的进项税金、销售收入等项目进行逻辑比较,税务管理人员要定期有针对性地确定对象,到企业进行库存盘点、实地核对。

七、抽查货物来源。要求企业在办理每一笔收购业务付款的同时留存售货人身份证复印件。定期由税务部门按照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副产品销售者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随机确定调查对象,直接到户进行询问、查证,检查收购的农(牧)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数量是否真实,以及有否款项支付等,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本措施是从外部检验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税务管理机制上消除企业进行虚假收购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