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他人恐吓、辱骂和骚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可以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扩展资料

案例:

许某曾将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打伤,经通州法院审理,判决许某应当向对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判决生效后,许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李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电话向许某说明情况后,其表示对判决不服,不会主动缴纳案款、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当即告知许某,若不履行判决义务将承担严重后果。

许某却立即挂断电话,并给承办法官发来短信,称承办法官用恶劣方式恐吓、欺凌当事人,让承办法官“好好反省”,并不再接听承办法官的电话。许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再次通过短信辱骂、诽谤、诅咒承办法官,并不断发短信要求“必须撤职查办承办法官”。

此后,许某来到通州法院时,承办法官要求其就违法行为作出书面道歉,许某却称自己没有发送过短信,不知此事。

承办法官向许某表明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后果后,许某仍旧宣称承办法官威胁老百姓,并推搡承办法官、阻挠法院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嚣张表示“今天就赖在法院”,并滞留不走。

最终,通州法院决定对许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