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的刑事拘留,其拘留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总和。对于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个工作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在押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期限可延长1-3日。不必拘捕的,应立即释放。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居住条件的,应当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总之,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时间最长为14日。多名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羁押时间不超过37日。总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先羁押后申请批准逮捕,执行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如无连接未通知成功,应在记录中注明。被判刑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最长三十七天,一般刑拘后七天内,公安局就会申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