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现在的政策和各地的规定,都是按连续计算的,就是按照你的说法,80年入厂的老职工,工龄算28年。不过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关键要看你们省的劳动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是否有规定。但是我注意到你说有企业补偿金,这个是补偿什么方面的呢,因为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会以补偿金的形式买断工龄的,这个你还是要看一下你们当初的协议了。关于你说的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你重新签订了合同,那么属于第二种情况,你要是在05年以前已经工作满10年,而且距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用人单位是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除非你自己要求签订有期限的)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从字面理解,肯定是所有工作单位的工龄都算,否则就没有“累计”一说了,但是,鉴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解释那个含义,在实际处理中还是要看你们当地有没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这个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