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警方提醒市民,当发现孩子失踪后,请务必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无论是走失还是失踪,最开始的24小时是寻找孩子的“黄金时间”,及时立案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查找。2、 若是成年人失踪,按《刑事诉讼法》以下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