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一般是对环境有污染的,一旦进入禁养范围内原则上是要补偿,《国务院畜牧养殖条例》当中给予实际规定的。实践中就应该按照一般的生产经营企业补偿,但是在计算内部附属设施和所带来利润差别的时候就是五花八门的。

我们曾经做过浙江杭州地区一个大型的养猪场的案件,补偿是按照每头猪250块。大家都很清楚,养殖是不断循环的,如果拆迁导致养殖场两年不能建成,那么应不应该按照养殖批次计算利润损失呢?我记得温州有一个大型的养殖基地是这么做的,辽宁营口我们也做过一个养鸡场的孵化基地也是这么说的:“拆迁会导致我的养鸡场两年不能恢复经营生产,而且我每年养殖家禽大约是3-4个批次,每一个批次的损失额度是固定的。”这样的补偿是比较合理的。这主要是停产损失的问题,其他的按照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土地、厂房、附属设施、装修和一些简单的机器设备,该按照重置价的按重置价走,能搬迁就应该按照搬迁费走,这跟一般经营性企业是可以互相参考的。只是养殖类的停产损失的补偿跟一般经营性企业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