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定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代收的民兵军训统筹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代收的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6、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管理卡(IC卡)收费。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 售许可证费)。8、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银川市机动车驾驶员(I C卡)收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低押登记费、驾驶证年检费、治安联防集资(包括其他部门收取的)。9、城市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建占道费。10、宗教部门收取的《清真商品准营证》工本费。11、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2、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l3、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1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5、各类协会、学会收取的会费。16、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证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