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是侵权行为吗(一)、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二)、非法行医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非法行医行为本身作为一种侵犯就医者人身权利的否定性行为,其法律责任的构成也应当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行为要件医疗行为具有高技术性和风险性,为保障就医者的人身安全国家必须对医疗从业机构和人员及其实施的医疗活动内容强加一定的资质要求,以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医疗风险。即使如此,尚且难以防范医疗活动损害后果的出现。然而主体故意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从事非法行医,使得行医活动欠缺相应的主体或内容资质,大大提高了医疗活动及其结果的风险性,将就医者的人身安全置于一种高度危险的境地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行医不仅包括不具有合法行医资质的主体提供的医疗服务活动,如非医疗机构行医或无证行医活动,而且还存在着具有合法行医资质的主体提供的不具有相应内容和能力资质的医疗服务活动,如医疗主体超越诊疗科目行医或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2、结果要件非法行医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需要有损害后果要件。如果非法行医并未造成就医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当然不会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非法行医所可能构成的行政责任甚或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非法行医虽未造成就医者人身损害后果,但造成了患者的财产损失(如白花了医疗费用而未能治愈疾病),非法行医主体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而承担相应的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赔偿责任。3、因果关系要件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要求相应主体以及内容资质的职业行为,如果行医者不具备这些职业资质,则可以认定非法行医主体不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能力。如由欠缺医疗执业能力的非法行医主体来实施高技术性和风险性的医疗活动,则完全或极有可能引发医疗损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八)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合法的医疗行为尚且要承担严格的举证倒置责任,即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以及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就推定其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和因果关系而要承担医疗侵权责任。而非法行医系主体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当然更应当承担严格的医疗侵权举证的倒置责任,否则就会出现非法的医疗活动反而能逃避医疗行为严格的举证倒置责任的悖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五)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嫌非法行医,司法鉴定机构均会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是无法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两类专业和权威的鉴定来完成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对非法行医是持完全否定的排斥态度,即一旦在非法行医中出现人身损害后果,只要非法行医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通常都可以肯定该损害后果是由非法行医引起的。4、主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实施非法行医时,其长期反复实施或者意图长期反复实施非法行医活动的目的在于营利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即非法行医以营利为终极目的性。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行为主体偶尔故意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医疗活动的情况,但也必须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为前提;而非医疗主体过失违法行医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违法行医,则应当归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非法行医主体在主观上对其违法行医行为持故意的心理状态,这其实也符合行医者在实施非法行医时明知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活动完全可能造成就医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放任损害后果出现的过错(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基于其主观恶性,在立法和司法中还可以考虑对非法行医者追究惩罚性的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非法行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