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违章行为和交通肇事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的交通肇事处罚。交通肇事行为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力,造成死亡,或侵犯公私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尚不够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应当给以交通管理处罚的行为。哪些事故由肇事者负全责?1、追尾前车的;2、倒车尾撞后车的;3、溜车的;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5、逆向行驶的;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10、不按规定超车的;11、不按规定掉头的;12、不按规定会车的;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