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的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所采用的相对简化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宜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