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我国的宪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是成文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判例法,是指由某一类法院的判决或由某一类法院法官的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判例法的基础是“遵循先例”原则,其创制是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判例法也被称为“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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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的优劣分析

1.利于法律与实际的契合,增强法官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判例法法官从涉及相同事实的案例中归纳出法律原则,并巧妙的适用于后来的案例,法律完全生长于实际生活中,保证了法律与现实情况的最大契合。同时法官在适用法律上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其独立性受到司法制度的保障。这种因素决定了法官在断案过程中能够公正合法地处理案件,并因此而创设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良好司法判例。

2.易造成司法统一性及法律权威性的损害

判例法的固有缺陷表现在,判例法意味着法官造法,如果法官所造之法为恶法,将极大地损害法律的权威地位。同时一项判决一旦成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对本院,都有着不可违抗的拘束力。那么如果出现错误的判决,则极可能被反复运用,损害法律的权威性。随着衡平法的出现以及英国法官“区分先例”的做法,判例法的这一缺陷也在慢慢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