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已经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作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的规范性文件,强调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信保证。因此,作为服务于建筑工程合同担保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全面地了解、熟悉、掌握、运用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担保条款,为自身的业务拓展夯实基础,才能在巨大的建筑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担保业务主要有:一、发包人主要是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二、承包人1、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3、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当前,承包人可运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方式替代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降低和减少支付环节的成本和风险,发挥资金流通的最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