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因社会公共利益,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