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请假回家被车撞2010年12月13日中午,九龙坡区某公司员工小赵因家里有事,没有等到下班也没请假就提前走了。然而,他在回家途中却被车撞伤,经医院诊断,腰椎骨折,左小腿皮肤裂伤。事后,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小赵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伤好后,小赵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遂向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6月,九龙坡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小赵受伤属于工伤。单位不服工伤认定2012年年初,公司方向九龙坡区法院递交诉状,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公司诉称,小赵是因私人原因,在没有请假的情形下,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无视劳动纪律规定,也无视保安员的劝阻执意离厂,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算作工伤。九龙坡区人社局辩称,经过调查,小赵是在下班途中受伤,即使如用人单位所述小赵违反了单位劳动纪律,也不影响工伤性质。判决违纪离岗也属于上下班法院审理后认为,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职工相应的违纪处理,但违反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办案法官称,一种观点认为,“上下班”是时间性限定因素,一般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即使作扩大解释,也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前后的合理时间内上下班,否则不能视为“上下班”。另一种观点认为,“上下班”只是对“途中”的限定,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在“途中”是为了或者因为“上下班”即可,至于时间则不应作严格限制。同时,提前下班也有两种情形:一是违反用工纪律擅自脱岗提前下班;另一种是通过请假、请示等形式获得同意而离岗提前下班。对于“合纪”提前下班,应当视为正常下班,不存在认定“上下班”的问题;对于“违纪”提前下班的,用人单位通常不承认其间发生的通勤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办案法官认为,法院在审理该案就是基于“上下班”是用于限定在“途中”的判定,“违纪”提前下班也属于“上下班”范畴,职工擅自离岗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在途中的潜在危险,意外通勤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并没有因此而削弱。同时,职工擅自离岗只是违反用工纪律,本身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