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相对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关系,它又称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广义)、军事法律制度。但不论称谓如何,其本质涵义是一样的。军事法与刑法、民法等一样,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其目的和任务在于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国家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对上述定义可作这样的理解:1、军事法必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国家制定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所谓认可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简易程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俗和约定俗成的作法以法律效力。军事法律规范一旦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就发生普遍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必须强调指出:不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还是委任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都是以不同层次的国家代表的身份进行的。这是它们制定或认可的军事法律规范之所以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因。2、军事法律规范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强制力,有三层含义。(1)本体含义,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实体。主要包括武装力量、警察、监狱、法庭等。(2)执行遵守含义,它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军事行政机关和专门执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要求一切机关、团体、武装力量、全体军人和社会成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军事法律规范。既享有法定的军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军事义务。(3)制裁奖励含义,它是指对一切违反军事法和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确保军事法律规范的执行和遵守。对于执行和遵守军事法律规范成绩突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以鼓励人们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军事法律规范。3、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必须包括整个国防、军队和战争等一切军事领域中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凡属军事领域里的军事社会关系都应当划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现代军事领域是一个全球性的立体型体。它既包括国防建设领域、武装建设领域,又包括国际间的军事交往领域,还包括双边的武装冲突和多边的战争。而这些领域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现实范畴;既是一个时间范畴,又是一个空间范畴;既是全球范畴,又是一个星际范畴;如此等等。因此,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必须渗入到一切军事领域,而不能局限于军事领域的某个领域,它应当包括国防、武装力量、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军事领域中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4、军事法必须具有自己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军事法的目的和任务必须服从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和任务。但是,它必然要有自己的特定目的和任务,否则,它也是不能存在的。军事法的目的和任务集中在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秩序方面。这是由军事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在国家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军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的。5、军事法是军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军事法律规范即军事行为规则,它是军事法的细胞。军事法作为一个部门,它是同类性质军事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在这个部门中,又按照各个法律规范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具体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划分成若干军事法的分支部门。我国军事法是一个体系,是指由不同的军事法律分支部门和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内容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我们认为,我国军事法的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军事基本法。我国的军事基本法应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二)军事组织法。《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等。(三)军事行政法。具体内容包括:军事指挥法规、教育训练法规、行政管理法规、政治工作法规、干部人事法规、军人优抚法规。(四)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五)军事刑法。《破坏军婚惩治条例》等。(六)军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刑事诉讼法》等。(七)军事经济法。《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八)国防科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技法》、《国防专利管理条例》等。(九)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十)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十一)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十二)军人优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法》、《军人家属优待条例》等。(十三)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界管理法》等。(十四)战时特别法。《军事管制法》等。(十五)战争法。其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公约、协议和战争法规、规则、规章制度及国际惯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