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撤回的认定标准是,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的通知,在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到达对方;或者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与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