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可以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