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向镇街(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广东省不予办理生育登记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街(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取《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或《广东省不予办理生育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受理并领取结果的不用出具《受理通知书》)。

扩展资料: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初婚夫妻;

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要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