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与转质的联系权利质权与转质的联系就是权利质押不得转质。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以质物向其他人再设定质押。因转质引发的纠纷,即为转质权纠纷,转质权纠纷既包括动产质权转质纠纷,也包括权利质权转质纠纷。在我国现行实践当中,根据是否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承诺转质”,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责任转质”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责任转质因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质物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质物的风险责任,其责任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我国物权法不提倡转质,也投有禁止转质,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本条规定的原则是,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合同自成立时就有效;质权自交付质物时生效。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故转质权也以交付质物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承诺转质的法律效果可以参考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但是我们也应当明确承诺转质对于原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1.承诺转质对原出质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首先,原出质人仍然在原先设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因为转质行为而增加担保责任,超过其担保范围的转质部分,其并不负担保责任。其次,对于出质人来说,如果没有征得转质权人同意就向质权人进行清偿,不能对抗转质权人;出质人要想清偿债务并取回质物,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先向转质权人清偿。此外,出质人在质权设定时,作出转质承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不得撤销或撤回承诺。最后,转质行为导致出质人不仅要对质权人承担物权法规定的出质人的义务,而且也要直接面对转质权人承担物权法规定的出质人的义务。2.承诺转质对质权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对于质权人(转质人)来说,转质后应当受转质权的约束,除负有出质人的一般义务,还负有不得消灭其所支配的交换价值,包括不得抛弃其质权、免除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或抵销等义务。如果质权人没有像转质权人说明质物的权主归属,使转质权人不知道该质物属于再度设质。即质权人隐瞒标的物为他人设质之质物,而以所有人之身份就该质物设质时,相对人可以以善意取得的制度取得质权,并不受前位质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