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释义》对“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解释是:“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已转为非农业户口,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学教授;有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支付救济金、生活保障金;进城投靠子女颐养天年,不再回乡种田等。本条有一点是明确的,所谓稳定的职业不能是农业职业。”上述案例中的老人一直的农业人口,已经年近80,没有任何养老保障,依靠子女生活,子女也是农业人口,没有工作,在外打工。协议中,老夫妻不符合承包权转让的主体条件。所以不能认定此人民调解协议是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认为转包更合适。2、经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应当向发包方申请,发包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书面申请后七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上述协议是在老人因为耕种其承包地的人不履行口头约定的600斤粮食,以其土地承包权要求村里协调解决对方给其一定补偿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本没有转让土地承包权的意思,所以不存在向村里申请承包权转让,更不存在要求村里同意其转让承包权的意思表示。不能看到协议中有“转让”两个字就断章取义认定此协议是承包权的转让,不是转包。村里只是起到对此协议的证明作用,而不能想当然的认定承包人要求村里同意其转让承包权。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老夫妻将自己的承包地给同组农户耕种,也就是说,此协议只符合这一个转让的条件。因此,这个人民调解协议不是同时满足土地承包权转让的三个条件。这个协议只能认为是转包协议,因为协议承包权人将承包地给对方耕种,对方每年给付600元补偿款收益。它符合土地承包权转包条件。村里依此协议剥夺老夫妻的土地承包权是违法的。老人依法还是土地承包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