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它具有强制缔约性质,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民事主体施加的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其具体的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为电,属于一种无形物质。
2.属于格式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
3.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由于电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