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关于户籍管理,第一,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县(市、区)内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现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市、区)外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农村及交通不便地区,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时限办结的户口迁移,可视情况顺延,但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