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在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任先生驾驶刚买的一辆二手车发生追尾事故,因未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07年6月,任先生从宁先生处购得一辆小轿车,当天就在车管所办理了变更过户手续。次日,宁先生在保险尚未办理批改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与一小客车发生追尾事故,由此共造成四车连续追尾。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任先生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任先生在6月底将自己和被撞的车辆修理完毕,共支付维修费7855元。随后向保险公司报险,但被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审理认为,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但对此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任先生在车辆过户的第二天即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庭审焦点任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仍是宁先生,任先生来起诉没有道理。保险公司和任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请求法院裁定驳回任先生的起诉。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转让被保险车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且任先生索赔的是车损险和三者险,如果本案所涉及的三者险视为强制险,保险公司也只赔偿三者险,而车损险不予赔偿。法院认为,宁先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任先生购得被保险车辆后应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但对此保险公司应给予其合理期限。任先生在办理变更过户后的次日即发生保险事故,应视为其未超出合理期限,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任先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