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认定为彩礼的财产有:

1、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

2、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

3、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

4、彩礼在数额上往往很大;

5、彩礼尽管在性质上不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但是有时候有交叉。给付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