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控诉人提出的控诉进行反驳、申辩,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辩护制度是我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则可随时委托辩护人。而被委托的辩护人应是: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在同一诉讼中,证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这是因为同一诉讼中的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责任是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不应该参加诉讼当事人的活动。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任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但上述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另外,下列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