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8日晚,周某的妻子邀请李先生来家里吃饭,其间,三人均喝了酒。饭后,周某有事离开家,周某的妻子见李先生喝多了,就让李先生住在家里。第二天凌晨4点多,周某回家后,见到李先生睡在家里很生气,拿着菜刀就向李先生身上乱砍,后被妻子抱住。经鉴定,李先生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据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妻子与李先生原来在同一个厂子上班,后来李先生离职,而二人经常电话和短信联系,为了此事他还与妻子发生过争吵,也曾怀疑过妻子与李先生有不正当的关系。对于周某的怀疑,周某妻子与李先生均不认可,两人则表示只是朋友关系。案发后,周某赔偿了李先生10万元经济损失,李先生对周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主动报警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法律解读】首先去指定部门验明伤势情况。轻伤及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权。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