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指派既无医师资格证书,又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检验人员王世钊为患者赵亚杰检查诊治。王世钊只为患者作了血压、脉搏、呼吸、体重等简单检查后,即免费发给患者一个月疗程的抗痨药物,叮嘱患者服用一个月再来检查。患者服药后感到严重不适,多次向王世钊反映,王回答“是药物起作用了,属正常反应”,并叫坚持继续服药。一个月疗程的药服完后,患者的眼睛、脸面、小便及全身皮肤都变成了黄色,于4月3日再一次向王询问,王仍说属于正常,并又免费发给了一个月疗程的抗痨药物,叮嘱患者继续服用。患者继续服用至4月10日,出现病情危重,于当日以“药物性肝炎”为主要诊断住进岚皋县医院。4月13日,又以“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性脑病”的诊断转院至安康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4月16日,患者经安康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家属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医方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213209.78元。医患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民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岚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304585.4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13540元。【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行医既可以发生在无业人员、个体诊所中,也可以发生在国有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中。其典型特征是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无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无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