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赡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受理赡养纠纷案件16件,审结16件,其中判决6件,撤诉4件,调解6件。2010年,受理赡养纠纷案件18件,审结18件,其中判决5件,撤诉6件,调解7件。2011年,受理赡养纠纷案件22件,审结22件,其中判决6件,撤诉10件,调解6件。2012年,受理赡养纠纷案件25件,审结25件,其中判决5件,撤诉11件,调解9件。2013年,受理赡养纠纷案件31件,审结31件,其中判决4件,撤诉17件,调解10件。

二、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多子女推诿型因子女间感情不和或经济能力不一,以及存在的老人应由儿子赡养,女儿不应尽赡养义务的错误观念,导致子女间存在相互观望和推诿,不主动赡养老人的现象。

(二)分家析产纠纷型有些子女将个人所得的经济利益与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划等号,片面认为谁多得财产谁就应多尽赡养义务,不要或放弃财产就可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要求先分父母财产再谈赡养问题。

(三)子女贪图享受型有的子女只顾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贪图享受,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不闻不问,从而引发赡养纠纷。

(四)老人再婚纠纷型丧偶的老年人再婚后,因亲生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感情不和或因子女之间的矛盾造成了老人无人赡养,甚至有的再婚老人在老伴去世后被继子女赶出家门,居无定所。

(五)难于愈合的代沟型由于大多数原告与被告长期分灶另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管审判人员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试图使原、被告能在一起共同生活,方便照顾,节省日常生活开支,但大多数老年人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做子女的也宁愿支付赡养费给老年父母,也不同意和老年人同住。三、产生赡养纠纷的原因(一)认为父母的财产处分不公平而发生纠纷父母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存下的积蓄或臵办了其他财产,是备自己不便之需,当父母用自己的财产帮助生活不富裕的子女时,其他子女也跟着要求父母分割财产给他们,一旦达不到其目的,就会对父母处分财产的行为说三道四,并相互攀比。当父母依靠其积蓄不能维持其生活,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时,未得到过父母帮助的子女,就会为赡养份额而与其他子女发生冲突,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付父母的赡养费。(二)被告法律观念淡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过或尽了多少抚养义务为交换条件。由于不少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