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