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既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等出资不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