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各个部位的标准不一样,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列举以下几条:

颈部损伤:

1、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2、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3、颅骨单纯性骨折。

4、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5、眼损伤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单纯性骨折;

(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5)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6)外伤性斜视。

6、鼻损伤

(1)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2)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7、耳损伤

(1)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2)外伤性鼓膜穿孔;

(3)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4)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8、口腔损伤

(1)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2)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3)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4)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9、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10、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11、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12、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13、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14、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15、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损伤:

1、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3、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4、手损伤

(1)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2)缺失半个指节;

(3)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足损伤

(1)2节趾骨骨折;

(2)缺失1个趾节;

(3)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6、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7、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扩展资料: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术语定义: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