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贿赂犯罪

对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

(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

(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报复陷害罪;

(6)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照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