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3。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比例见附表4),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包车时,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对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小时的减半核收。1. 娱乐车、餐车,每日每辆5000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2500元。2. 公务车、高级软卧车,每日每辆3300元。3. 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1800元。4. 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1400元。5. 棚车,每日每辆139元。包用娱乐车、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费、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第三十八条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的15%核收。第三十九条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应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当日不足12小时的减半核收。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每车每千米核收3.458元的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包车变更的费用计算:1. 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1)开车48小时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2)开车前6小时至不足48小时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3)开车前不足6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费。2. 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小时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小时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3. 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可根据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包车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