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自然原因倒塌,如果还在原村集体,可申请新的宅基地用于盖建房屋。

申请宅基地手续: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二)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三、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登记的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证书。

六、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5、县级以上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