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下列权利可转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