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诉不收费。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是: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具体申诉程序:1、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后,检察院可能作出不受理决定;(2)检察院受理申诉后,可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申诉人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3)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不具有中止法院执行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效力。(4)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后,审判权依法由法院行使,抗诉再审案件不必然改变原审裁判。(5)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理由可能会与申诉理由不一致。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鉴定、文印等费由申诉人承担。《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