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社会政策进行再分配是解决收入差距问题的最常规手段。它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政府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对收入进行二次分配,调节收入在不同人群、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关系;二是通过政府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机制,通过构建社会安全网,保护弱势群体。这种方式靠发挥政府职能,目标明确且直截了当,特别适宜于解决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物质贫困和人文贫困问题。但是,再分配政策由于过多地依靠政府行为,带有抽肥补瘦的性质,也存在着潜在的损害合法、勤劳致富的积极性的危险,因此,该政策手段的采用必须适度。特别是,按照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我们实际上也没有足够的财力进行大规模、大范围的社会再分配。所以,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依靠符合比较优势的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扩大就业,增大劳动报酬在分配格局中的份额,构造公平分配的增长模式,是最根本的和最有效的缩小差距的方式。在“十一五”期间,应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建立与政绩评价体系相容的政府行为激励机制,树立就业优先原则,纠正单纯追求GDP总量及其增长的发展观。当经济发展本身可以解决增长过程中大部分劳动群体的收入问题之后,社会再分配政策便可以把有限的资源更加集中使用,提高社会保障的效果。首先是对于因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而陷入困难的群体,如残疾人、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等进行救助。其次是在劳动者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进行平衡共济,如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等。第三是对由于政策因素承受特殊冲击群体进行补贴或救助,如对于资源枯竭型产业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工人进行补偿。最后是对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造成的困难对象进行特殊支持和扶持,如实现西部开发战略、东北振兴战略和工业反哺农业等地区或部门支持政策。在明确界定再分配政策扶助对象和范围之后,需要通过更加准确的瞄准,集中资源扶助真正的困难群体,提高政策效率。在“十一五”期间,政府应该在界定和瞄准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护网络,实现“应保尽保”。首先是创造条件,逐步把所有城市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中。其次是借助社区平台,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瞄准水平。此外,针对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种比区域性扶贫战略更加精确的瞄准机制,以及比开发性扶贫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来帮助他们脱贫,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为此,建立农村“低保”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收入不平等是由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原因所导致的,所以克服不公平最根本的是要消除产生不平等的原因。目前我国收入不公平的重要原因是市场竞争不公平。这个问题在教育、医疗卫生、内外资企业税收等方面都存在。相关制度和政策不合理、不完善,使得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竞争的起点上就不公平,其结果必然是不公平的投入。而事后的税收调节所能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一个国家居民收入的大致水平是有一个社会心理基准线的,一般来说,国有和公营部门的工资薪金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所以,政府公务员和公营单位的工资薪金水平往往成为收入调控的基准。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营部门的工资薪金水平有的相对高一些,有的相对低一些,但大体保持社会中等偏上的水平。公营单位的工资薪金之所以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是因为各公营单位的工薪标准大体上比较平均,高低差距不会太大。但是,目前我国国有部门内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收入差距较大,而且很不规范,所以首先要对整个国有单位(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系统性设计和完善,然后才能对整个社会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提供重要前提。理顺分配关系,当前最主要的是要提低、扩中、保高。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主要是提高农民,农村贫困人口、城镇低保人口的收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职工的最低离退休金标准;保护农民耕地,防止耕地转让费流失;严格控制农村各项收费项目,对农民和低收入者免征利息税,扩大农村贴息贷款的范围、额度和年限,对特殊困难户给予特殊补助。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的主要措施是:一、提高第三产业比重。中等收入阶层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如教育、科技、金融、中介、旅游、公务员等,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为提高中等收入阶层比重提供重要的产业基础。二、提高知识阶层和专业人士的报酬。三、提高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公务员中低收入人员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的队伍。四、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工资外劳务收入的所得税率。五、鼓励专业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条件下从事一定的技术开发,取得一定报酬。缩小收入差距不是要限制高收入,而是要提高低收入,保护高收入者的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