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害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伤害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件。伤害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件。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害复杂,一时难以鉴定的,应当在伤害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件。《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害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伤害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