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是关于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的规定,法律原文如下: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