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延期交房的情况下对业主进行赔偿的标准,首先由开发商和业主进行协商。这个协商可以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就进行约定,也可以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双方达成补充的协议,补充的约定。如果双方不能够协商的,那么可以由购房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索赔。如果此时购房者想要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以主张在延期交付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房屋租金的损失,比如说参照同一个地区,同时期,同类型的房屋的租金标准。如果购房者想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可以主张以购房款作为基数,要求开发商支付同时期银行贷款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