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自由原则的绝对性

1、当事人享有着绝对的意思自由;

2、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不受其他法律限制的效力。

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并非法律的一切规则都可以被当事人以此名义一概排斥。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也从来没有被绝对化过。《法国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禁止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自由不可能毫无限制。任何人在获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都有可能被强制接受某种义务。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且更重要的是保障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必然意味着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意势必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而这便是合同自由的本质之所在。

二、合同自由原则之内容

1、缔约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

3、内容自由

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4、变更或接触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经由自由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可自由决定是否行使约定的、法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

5、方式自由

即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即当事人可以经由自由协商,以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