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种类:

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或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材料。视听材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影胶卷、传真资料、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 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