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