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企业的工人工资是由以下条款组成。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一)职工是指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
(二)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三)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类似于国际准则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四)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通常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等服务等。
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工资在会计上有特别的规定,会计上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1989 年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的概念和标准,即“工资总额”包括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价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应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在会计上应设置“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发生的和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福利补助费用等,不在“应付工资”核算,但它们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