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主要程序如下:一、宣读仲裁庭纪律(详见仲裁庭纪律)二、宣布开庭三、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四、权利义务告知(详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回避申请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五、申请请求与答辩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六、调查举证与质证经仲裁庭询问后转入证据举证、质证程序(当事人应提供证据原件及复印件)。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申请,说明拟证明的事实,证人应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七、仲裁庭辩论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八、仲裁庭调解与裁决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如双方任一方明确表示没有调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择日作出裁决;双方均表示意愿接受仲裁庭调解时,仲裁庭可采取当庭调解、庭后调解等方式展开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