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当向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2、卫生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依据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双方。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局不予受理。三、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