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行政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1970年,随着“专区”改称“地区”,官方对“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改称“地级行政区”。从1988年至今,仅存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即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截至2013年04月,中国大陆地级区划共计334个,其中287个地级市、30个自治州、14个地区、3个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