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情况分析。

一、不能认定为工资的情况

原则上讲报销款是不视为工资。它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是固定的,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薪资收入中包含报销款项,就应当约定明确。未约定明确的,一般情况下报销款均不视为工资。

二、可能认定为工资的情况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有固定的金额作为补贴工资发放,且每月都可以凭任何人的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领取固定金额,可以认定,该报销款并不是真正的出差报销款项,而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税收等监管而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只是这种工资变化了一种形式,以报销款项的名义出现。

在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时,应当将其列为劳动者正常工资收入,在计算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作为工资构成,算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扩展资料

单位以报销款名义支付工资的注意问题:

1、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报销款支付工资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少缴税款,二是少缴社保费用。用人单位通过报销款发放工资不但可以帮助劳动者少缴个人所得税,还能将工资支付作为费用入账,计入营业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同时,通过公司正常支付的工资数额减少后,就可以按照低于实际工资的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因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主张报销款项实为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单据进行证明,否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即通过其他员工个人账户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又通过报销款项支付工资,对于前者无法合理解释,对于后者无法举证报销款项的事实。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发票领取奖金,发生争议后单位主张该款项为报销款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法院会通过审查发票确认款项性质:如果是劳动者提供的个人消费发票,该款项就可能被认定为工资支付;如果是劳动者履行工作任务的出差报销发票,则可能被认定为报销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