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注册登记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一、工商注册资料虚假,工商局会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罚:

1、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3、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通过修法或制定新规,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通过建立代理机构(人)失信名单等途径,给查实的代理机构(人)施以信用惩戒,弥补法律法规的短板。

二、需要承担的后果

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若提交虚假材料,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而情节严重的,则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他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二、按《证券法》二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四、本罪同下一罪名的主要区别一是故意、一是过失。